河南省酒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本協會定名為河南省酒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Henan Province Alcohol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組建的,由河南省區域內酒類(含白酒、啤酒、葡萄酒、進口酒、果露酒、黃酒及酒精行業)生產企業、酒類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院所、教育、媒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它社會團體和個人自愿組成的跨區域、跨部門和不分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其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是經河南省編委認定的事業編制,編制數額為6人。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政府、社會、行業、企業服務的宗旨,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利益,開展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規范生產、流通市場秩序,保障酒類食品安全,提高河南酒業整體實力,做大做強河南酒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管理和監督指導。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豐產路8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支持下開展工作,上傳下達,在協會成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是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既反映行業愿望與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托,搞好行業管理,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協會業務范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任務結合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積極宣傳和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和政策;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情況、愿望及訴求;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參與制定酒類行業規劃,提出行業發展、技術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并進行監督;參與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三)開展酒類行業統計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辦好《河南酒業》會刊和《河南酒業網》網站,開展信息指導與服務,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四)開展酒類行業行檢、行評、診斷、檢驗和鑒定等活動;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產品認證、名牌優質產品評價、中華老字號評價等,加強產品質量監督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酒類生產、流通行業的行規行約等有關規定,開展行業自律;協調同行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倡導誠信經營,規范流通秩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六)溝通產銷渠道。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國內外糖酒食品展銷會、訂貨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以會展經濟促進行業發展;
(七)組織和聯合企業、科研單位、院校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開發、創新工作;受委托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為企業提供技術咨詢和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整體科技水平的提高;
(八)參與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組織行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托組織行業職工進行業務考核、競賽、比武等;
(九)接受政府和其它社會團體委托開展有益于行業發展的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凡從事白酒、啤酒、進口酒、葡萄酒、果露酒、黃酒及酒精行業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院所、教育、媒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承認本章程,通過申請并經協會理事會審查批準,可成為協會會員。
1、單位會員: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和行政許可的酒類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2、個人會員:長期以來在本行業工作,并對行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在行業內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和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獲得國家有關行政許可;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和行業內內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咨詢和轉讓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向本協會取得從事科學技術和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有義務提供政府部門宏觀決策和協會為行業發展所需的各種資料(包括有償轉讓引進技術和專利技術);
(六)為協會撰寫各種報刊稿件和學術論文等;
(七)外事活動中保守機密、維護本協會的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提示后仍不改正的會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的方針、業務;
(六)討論并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如制定《河南省酒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等。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凡擔任分支機構的的會長(主任)、副會長(副主任)以上的人員,原則上應是協會的常務理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按規定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文化素質,愿意為行業服務;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長(主任)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由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征求意見。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28日本協會第八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